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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身试法 企业利益受损——中铁某集团路桥公司项目部混凝土搅拌站站长兼书记宋某受贿案

时间:2014年03月14日 来源:中铁一局纪委监察部 作者: 阅读: 字体: 【

个人以身试法 企业利益受损

——中铁某集团路桥公司项目部混凝土搅拌站站长兼书记宋某受贿案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采信检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中铁某集团路桥公司宋某于2007年6月到2008年9月间,利用担任该公司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站长兼书记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地沙石料供应商贿赂款共计28万元。鉴于宋某在庭审中能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或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赃物均已全部追缴,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12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说起宋某,他也曾有过辉煌的过去。1956年出生的他,自1979年5月参加工作后,从最普通的隧道工干起,由于工作认真努力,逐渐得到了单位领导的肯定,还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职务也从工人到段宣教指导员,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多个项目混凝土搅拌站党支部书记、站长等。但是在仕途上顺风顺水的时候,贪念却在心中逐渐膨胀起来。在和沙石料供应商打交道的过程中,置法律法规与企业利益不顾,一次又一次收取回扣和好处费。2007年6月份,湖南永兴县高亭乡板梁村刘某某为请求宋某将其供应的低标号碎石取代高标号碎石,以高标号碎石的价格结算,并同意继续向搅拌站供应砂石业务,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某现金50000元。2007年8、9月份的一天,郴州世亚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为请求宋某将搅拌站碎石供应业务交与其,在宋某的办公室送给宋某现金10000元,后张某某顺利获得部分碎石供应业务。2008年2月5日,郴州世亚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某请求宋某对其供应的砂石款结算给予关照,后经宋某同意,在搅拌站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支付了宋某某20万元砂石款,宋某某送给宋某现金20000元表示感谢。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湖南省永兴复和乡巷口村邝某某为感谢宋某的关照以及继续承揽搅拌站砂石料供应业务,以每方8-10元的标准给予宋某好处费,先后多次在宋某办公室送给宋某现金计200000元。2008年6月17日,宋某投资20万到邝某某开办的冶炼厂里,邝某某开具了入股证明,后因金融危机,冶炼厂一直未开工,2010年被取缔。

案例评析

本案中,宋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主体要求是特殊主体,在自然人中,只能由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宋某在国有企业任职,属于在职的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符合主体特征。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宋某在具体的四次受贿行为中,为了贪图私利收受钱物,明显反映出其主观方面的故意。该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宋某在收受刘某某等贿赂中,因其主管的便利,他的职权直接制约决定着引进沙石料的单位和价格。从宋某四起犯罪事实看,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收受他人财物,其违法行为表现符合受贿罪的犯罪特征。

宋某由一个踏实肯干的生产骨干,为已之私利,牺牲企业数百万元利益为代价,高价购进供货商的沙石料,最终身陷囹圄的事实再一次告诫我们:放松世界观改选、法律意识淡薄、以身试法、不思党和企业之恩的人,最终害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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