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梗概
雷某,男,1983年出生,陕西咸阳人,汉族,大学文化。原任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业务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1年12月15日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雷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与黄骅市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作之便,先后两次将该公司结算给项目部的20万元水泥款转到其妻耿某的银行卡上。期间,雷某挪用公款104201.43元用于其在银川购买门市楼,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2011年12月15日,雷某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2月,某公司给予雷某开除处理。
二.原因剖析
雷某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便利,他本应一心工作,兢兢业业,审慎用权,但他却放松了对自已的要求,私字当头,铤而走险,违法犯罪,雷某作为企业物资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截留公款用于营业用房投资,自以为天衣无缝,神不知鬼不知,侥幸心理作怪,认为没人知道,临时挪用不会出事,他法制观念淡薄,追求金钱没有底线,胆大包天,罔顾法律,遑论道德,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上金钱至上,拜金主义严重。另外,企业对重要岗位监管不严,给雷某作案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法律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教训启示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到三十岁的雷某,正值年富力强,不仅拥有着幸福家庭,当时在项目上也是业务骨干。然而,由于自己本身放松了法律法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人生价值观扭曲,为追求金钱不择手段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教训可谓深刻。二是杜绝侥幸心理,时时刻刻做到慎独。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雷某正是心存侥幸,最终被暴露,教训深刻。
五.管理建议
一是对关键岗位人员要经常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廉洁从业警示教育,向职工灌输“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廉洁理念,培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是非观念,要通过教育使大家充分认识到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积极树立清廉信念。二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财务制度和各种内控制度。在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上狠下功夫,建立“ 权责明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 ”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和盈利水平。三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上级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防止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