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婪的恶果
——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原财务部长刘某职务侵占案
一.案情梗概
刘某,男,满族,26岁,大学文化,河北隆化县人。 2008年7月参加工作,原某公司某项目财务部长。
2012年10月11日,刘某按照公司财务部安排,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缴纳某项目营业税62.95万元。项目部于10月17日发现刘某手机关闭,遂失去联系,据此向公司报告。公司以刘某携款潜逃之嫌疑,向公司本部所在地路南公安分局报案,经侦查发现:自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涉嫌侵占公款共计129万元。
路南分局取证后于12月3日对刘某职务侵占案正式立案并进行了网上通缉(尚未归案)。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2011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10日,刘某在任项目财务主管期间自不按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涉嫌职务侵占公款324.66万元。
2014年2月23日,经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案件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理:
刘某恶意犯罪,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公司最终将以司法机关审理、判决为准,保留对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给予项目出纳郭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赔偿3.71万元;给予项目出纳彭某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组织处理,并扣除任出纳期间9个月绩效工资1.11万元;给予项目经理马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赔偿5.19万元;项目党工委书记王某赔偿2.07万元;该公司财务部长卢某赔偿2.07万元。
2014年5月13日,经中铁某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给予该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该公司总会计师刘某行政记过处分。
二.原因剖析
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占用资金,数额巨大,行为恶劣。其违法犯罪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不注重学习,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作为一名企业财务人员,本应树立良好的形象,坚定正确的思想观念。思想来自于理论的学习,由于平时不注重思想理论的学习,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学习了解得不够。他不重视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缺乏持之以恒的坚定信念。价值观逐步扭曲,荣辱观发生了变化,失去了自律能力,产生了贪婪心理,私欲膨胀,随心所欲,肆意侵占单位资金。
二是不良的生活方式兴趣爱好。会计人员本身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良好的积极的生活方式和兴趣爱好,但是刘某经不住社会上不良风气的诱惑,不能严格约束自己,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沉迷其中,不能自拔,最终为获取赌资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财务监督不规范。项目出纳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重违反了岗位不相容规定,未尽到监督职责;项目领导未有效执行项目管理标准,未正确履行财务监督责任。项目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刘某违法行为,造成其连续犯罪,时间跨度大,给刘某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主管部门对财务人员基础工作培训深度不够;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自身素质教育不够;对项目错误做法未及时发现;财务监督检查时间跨度较大;对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长时间未发现刘某的违法行为。
三.教训启示
刘某职务侵占案件发人深省,应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财务管理人员都应高度警惕,并引以为戒。
1.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各级财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立身之本,做人之本。否则,就有可能向刘某那样,迷失人生目标,在金钱面前经受不住诱惑,一步步蜕变成企业的罪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必须坚定人生信念,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自身素质,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辨别是非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能力。
2.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各级财务人员应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学习。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在个人欲望和利益的驱使下会逐步淡漠法制观念,在权力、金钱面前丧失原则,置组织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原则的事,将会坠入罪恶的深渊。因此,各级财务人员要自重、自律、自醒,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3.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刘某职务侵占案件也暴露出我们在制度建设、资金管理等项目基础工作上不健全。为铲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就必须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很抓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管人、制度反腐的根本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财务人员廉洁从业教育,从而规范从业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健全约束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该案件告诉我们,不受约束的权力,视权力为私利。利用权利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必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为铲除腐败,预防犯罪,我们要在规范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过程中认真规范权力配置、权力运行和权力制约体系,坚持“横向合理分权,纵向适度授权,防止擅权、越权和权力滥用”的原则,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监督的工作机制。
5.严把用人关,优化会计人员配置。不能重业务轻素质,应将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精、法律意识强的人员安排到财务岗位,把好入口关,防患未然。加强公司收尾项目的财务管理,对会计机构人员不符合内控要求的单位,由公司统一代管,从源头上杜绝管理风险。建议新分配财务见习生,见习期不从事出纳岗位,见习期满后交换到其他单位担任出纳一职,强化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