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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腐为泥 人腐为囚——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部原项目经理陶某受贿案

时间:2014年11月11日 来源: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作者: 阅读: 字体: 【

       一.案情梗概

陶某,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籍贯甘肃榆中县。1994年6月毕业于兰州铁路技工学校,分配到中铁某局某公司工作。2005年7月取得石家庄铁道学院交通土建专业大专学历。2004年7月先后任该公司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担任某公司某铁路项目部经理。

2012年7月12日,因涉嫌受贿,陶某被福建省建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7月26日被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9日以受贿罪被起诉。2013年12月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陶某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45万元,其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清全部所得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受贿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经该公司党委会及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陶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二.原因剖析

一是陶某面对金钱诱惑,私欲膨胀,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二是陶某放松了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认为这些钱不是自己索要的,是别人主动送的,应该没事,这也是他不学法、不懂法的结果。三是陶某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当时买房需要钱,接济老家家人需要钱,这也是他立场不坚定,收受贿赂的一个因素。四是项目经理在财务上“一支笔”,项目资金的拨付基本是其一人说了算,最终使其沦落为个别劳务队伍拉拢腐蚀的对象。

三.法规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四.教训启示

       一是对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要“以德为先”,只有品德好,思想境界高的人才,才能够抵制外界的各种诱惑,踏踏实实,认认真真的干好自己的工作。二是对项目经理,特别是年轻的项目经理,要经常性开展廉洁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三是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过于放大,否则“一言堂”、“一人说了算”容易滋生腐败。四是在与劳务队伍交往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要有自己的防御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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