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厂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化企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民主监督,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 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
1.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1.2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1.3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党风廉政、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
1.4项目部是厂务公开的重点。
2 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2.1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2.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劳务分包,大宗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2.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奖惩与福利,“四金”缴纳和使用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先评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2.4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情况,干部提拔公示、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等。
厂务公开的内容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项目部应重点放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劳务分包,大宗物资材料、机械设备采购,较大数量废旧物资处理等情况的公开;班组应重点解决生产任务完成、考勤及奖惩、成本管理、职工收入等情况公开。通过厂务公开,规范经营活动,加强成本控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 厂务公开的形式
3.1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要根据公开内容充实会议议题。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作用。
3.2厂务公开栏是厂务公开的必要形式。要在醒目处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内公布。
3.3各种会议、文件、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公示栏、墙报等是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同时,在公开后应注意通过意见箱、职工座谈会、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了解职工反映,不断改进工作。
4 厂务公开的程序
4.1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有关部门提供公开资料,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厂务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形式组织实施。
4.2负责厂务公开的有关领导、组织和责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整改措施,给予答复或说明,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5 组织机构与工作责任
5.1公司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厂务公开的内容和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厂务公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2公司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落实,并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
5.3各级党委要在厂务公开中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统一组织和协调厂务公开工作;行政负责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公开;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公开及厂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工会负责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日常工作。
6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6.1在厂务公开工作中,必须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公开的实效性,推动厂务公开不断向经营管理的难点、职工关注的热点、党风廉政建设的焦点延伸。把是否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厂务公开成效的重要标准。
6.2公司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和职工群众对厂务公开满意率的民主测评,并将检查和测评结果上报公司厂务公开办公室。公司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进行重点抽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
6.3把厂务公开工作做为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管理和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单位和领导人的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方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4.1拒不实行厂务公开的;
6.4.2不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公开或搞虚假公开的;
6.4.3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对职工合理意见不整改、不答复,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
6.4.4打击报复检举人或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6.4.5经评议测评,多数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不满意的。
7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于1999年10月8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