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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集体合同

时间:2021年03月19日    作者:    来源:公司工会

  本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面实施“三让三不让”关爱员工工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集体合同》《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就劳动用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活保障、福利待遇、女职工特殊权益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双方致力于建立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完成2021年公司各项奋斗目标,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局良好

  第四条  公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职代会暨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员工主体地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质增效为主线,通过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强创新、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科学协调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关系,做到发展为了员工、发展依靠员工、发展成果由员工共享。不断满足员工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努力提高员工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员工全面发展。

  公司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应坚持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依法履责,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重要事项或者重大改革措施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经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有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会应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基本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按照“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总体思路,教育和引导员工认清形势任务,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组织全体员工围绕改革发展、科研创新和生产经营,广泛开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劳动竞赛和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不断深化“劳模(专家型职工)创新工作室”。努力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

  公司和工会大力实施“三让三不让”关爱员工工程、“幸福之家十个一工程”和“员工健康关爱计划”,为员工营造积极向上的发展氛围、舒适文明的工作环境、和谐幸福的精神家园。

  第六条  全体员工应正确认识国家“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新任务和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新形势,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争做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优秀员工。正确面对当前企业全面深化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和利益关系的新调整,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自觉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严格保守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不从事、不参与并自觉抵制有损公司利益和信誉的各种活动。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本合同的条款、签订、履行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核心条款

  第八条  劳动用工。公司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到期、变更、解除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尊重员工的就业权,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充分就业。公司严格控制外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使用,规避和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的需求状况聘用人员时,优先安排本企业有劳动能力、有岗位技能的员工上岗,并对非在岗员工及时做好转岗技能业务培训,保证有上岗能力的员工上岗率达到85%以上。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员工上岗率挂钩。工会有权对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严格规范息工、待工、待岗管理,建立和实行相应的审批制度,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批准,应征得工会的同意,维护员工劳动权利。

  公司坚持人才强企战略引领,落实中国中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依法完善人才市场化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合理流动机制,打通员工职业晋升的通道,激发各类人才活力,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以党群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项目经理人才、专家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六支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落实“5100”人才工程,加大选拔培养年轻干部力度,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到各级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党政主要领导收入直接挂钩。公司不断完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健全以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和优秀劳务人员转录为主要渠道的技能人才引进、培养、鉴定、使用、考核、激励机制。公司应建立企业首席技工和首席技师制度,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深度融合,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在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定。

  公司在进行压减、瘦身健体以及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的员工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试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公司依法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三方协商调解机制,健全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排查和监测预警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协商处理程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九条  劳动报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的各项政策,根据行业特点和员工类型的不同,采用年薪制、岗位绩效工资制、协议工资制、计件工资制等多种薪酬制度。

  公司严格工资总额管理,建立员工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同向联动的挂钩机制,并强化逐级检查落实力度。公司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和差异化薪酬激励导向,建立完善市场化员工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统筹运用风险抵押等激励措施,加大关键核心岗位激励力度。加强薪酬调控,发挥薪酬保障作用,实现薪酬资源向海外员工、低收入生产一线员工倾斜。

  公司完善技能人才薪酬体系,强化配套激励。公司认真落实《高技能人才管理办法》规定,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对在聘的施工生产一线主专业技能工种工匠技师、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技师的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1000元、800元、500元和300元。对集团公司组织的陕西省“中铁一局杯”职业技能竞赛综合类前三名,专业类第一名的人才,给予两年技能津贴,分别为:第一名1000元/月;第二名800元/月;第三名600元/月。无特殊原因不得安排技师及以上资格的员工下岗息工。

  公司对在岗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有效劳动并完成任务后,公司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

  公司对内部退养、息工、待工、待岗员工,按时足额发放相关费用及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职工实发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注册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根据社会生活水平和企业经营情况建立非在岗人员收入合理增长机制。因企业原因造成的短期(3个月以内)非在岗状态在一个月以内的,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非在岗人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支付非在岗人员的生活费按规定扣除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对非在岗人员严格逐月发放生活费,防止产生贫困群体。

  第十条  薪酬发放。公司按工资制度规定的薪酬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报酬,并规范工资列支,向员工提供薪酬清单,严禁克扣和无故拖欠。

  公司建立工程项目部员工欠薪零报告制度,健全工资拖欠监控预警机制,认真执行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与企业负责人年薪挂钩机制,确保员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确因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需缓期支付员工薪酬的,公司应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并达成一致,但缓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未按上述要求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企业,企业以及主要领导不得参加公司内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公司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社部函2002150号),相应岗位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公司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员工补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度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67小时为标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各单位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工作时间自行确定工作班制。

  第十二条  休息休假。公司坚持和弘扬健康的“奋斗观”,认真落实公司休息休假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措施,督促一线项目部结合实际明确休息休假制度,充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员工的正常休息休假,严禁一线员工长期超时工作、透支健康。员工依法享有年休假、病假、探亲假、丧假等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承担员工休假期间的待遇。

  公司针对生产经营实际,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可采取轮休、调休、反探亲、发放补贴、重大节日延长放假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措施,统筹安排员工休息休假,优先考虑子女上学的员工在寒暑假的休假安排。

  生产一线单位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员工年度休息休假计划,建立休息休假台账制度,并实行休假天数每半年通报和年度清算制度。

  公司确保员工一年至少兑现一次带薪年休假,积极实行项目集群管理,鼓励一线项目部实行岗位AB角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员工,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安排调休或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确因工作原因占用职工年休假天数不能超过年休假的一半。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公司对本单位履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负主体责任,建立和推行领导带头休年休假制度。各级工会组织对维护本单位员工带薪休假权益负主要责任,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事项,定期向本企业员工进行报告和说明。人力资源部门不断完善员工休假保障制度,对本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公司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标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做好作业场所的尘毒监测、治理,特别是加强隧道及地下工程等场所的尘毒危害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坚决杜绝一线作业人员尘肺病发生,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每年至少一次的专项健康体检。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及新冠肺炎等疫情。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公司确保全体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逐步增加体检项目,不断提高检查标准和检查质量。推广应用大数据技术对员工体检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对群体性、普遍性问题实施有效预防。公司推广实施员工健康关爱计划,加强内部专员队伍建设,指导有条件的项目部积极建设员工心灵驿站,设置心理咨询室、放松室、健身房、健康体检仪等专属空间和设施,依托心理咨询、心理援助(EAP)和健康管理技术,对员工身心健康、职业发展、人际关系、婚姻家庭、压力管理、灾难事件应对等方面提供咨询帮助,有效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专职人员队伍建设,深化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推行安全生产和群安工作标准化建设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在施工生产一线关键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协作队伍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简称群安员)。每月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群安员兼职津贴。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公司分层分类制定培训计划和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和技术比武活动,加强一线管理人员、技能人才和作业层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对重点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每两年一次系统轮训,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公司确保员工教育经费投入,技术工人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应与技术工人人数的占比相适应。员工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员工培训计划,做好分类统计,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六条  生活保障。公司加强新形势下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保障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健全公司内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建立拖欠预警机制,加强检查、考核和问责,严禁以各种原因欠缴或降低缴费标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月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禁止以各种理由拖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费标准。

  企业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并共同办好简易人身保险。

  公司应监管分包方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风险作业的人员,根据作业期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职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死亡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进一步巩固帮扶解困攻坚战成果,坚持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对现行标准下已脱困解困的职工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继续发挥“三不让”专项资金、落实“中国中铁精准帮困专项基金”扶危济困和兜底帮扶功能,为长期需要帮扶的职工提供专项资金保障,按月或按季度定期发放生活补贴。公司建立防止返困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困不稳定户、边缘易致困户以及因疫情灾情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加强监测,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避免他们重新返贫返困。公司在当年工资总额的1%内,检据报销和安排使用“三不让”帮扶资金,列入当年福利费开支,发挥助医、助学、助困作用,确保每位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因病致困员工患病住院费用,在医保范围内经医保报销后的余额部分,可在“三不让”资金中列支报销。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可按季向“中国中铁精准帮困专项基金”申请适当资助。

  高温酷暑、生产大干、元旦春节期间和海外、高原及偏远地区,工会要及时制定慰问方案,抓好“送清凉”“送温暖”“送关爱”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生产一线员工、海外员工、困难员工、艰苦环境工作的员工及家庭,先进模范人物、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进行慰问,体现党政工组织对员工的关心和爱护。各级行政要从资金上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福利待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科学统筹工资与福利的关系,制定相关福利政策,建立和完善福利设施,规范发放福利补贴补助,依法合规利用好国家政策。

  第十八条  项目“幸福之家”建设。公司与工会共同抓好以“工地文化、工地生活、工地卫生”为基础的“三工”建设,全面开展项目部“幸福之家十个一工程”创建活动,纳入工程项目标准化建设体系,落实“幸福之家”建设资金,不断改善一线员工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  海外和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项目参建员工专项保障。公司重视和加强海外员工的管理和权益维护,制定出台鼓励员工“走出去”的优惠政策。针对海外项目实际,制定和完善海外项目的薪酬待遇、休息休假、“三工”建设等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激励机制,保证海外员工岗位工资不低于境内同岗位同职级员工的2倍,浮动薪酬与业绩贡献挂钩,加大激励力度;海外项目“三工”建设投入达到国内标准的1.5倍以上;对连续在海外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前两年每年休假一次、每次不少于40天,从第三年起每年休假两次、每次不少于20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国休假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建立员工家属反探亲制度,调动员工“走出去”的积极性、主动性。

  公司要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培养力度,畅通海外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加大政策倾斜,为海外员工继续教育、取证考试、职称评定、培养使用、职务晋升创造更好的条件。鼓励海外员工考取国际从业资格证书并在集团公司内注册人员,经各归口管理部门或子公司审核确认后,可支付注册证书考试补贴和注册证书使用费。

  海外业务人员在出国出差期间的个人差旅补贴应比照其他中央企业较高水平的标准执行。提倡结合海外实际推行海外员工岗位交流和轮岗制度。在员工回国休假期间,可根据实际组织健康体检和业务培训。公司加强海外参建员工的安全教育,加大安全投入,并要求参建员工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公司应切实加强高原地区项目一级医疗点建设,配齐相关医疗设施、药品和劳保用品;建立高原地区员工定期休养调整和健康检查制度,有针对性地增加员工体检项目、提高体检标准;建立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制度,津(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高原地区项目“三工”建设投入应达到内地同类项目的1.5倍以上。

  公司应加强对海外、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员工及其家庭的关心关怀,深入推进“安心工程”,建立健全员工家庭信息档案,坚持和完善定期探访制度、前后方交流制度,通过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员工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公司各类综合性评比表彰、员工培训疗养和参观考察活动中,海外、高原等艰苦边远地区项目和参建员工同等条件优先。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管理。公司和工会大力弘扬和践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课题,加大各类先进典型和工匠人才的培养选树、宣传表彰力度,发挥劳模创新工作室技术优势和劳模骨干带头作用。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尊重关心各类劳动模范,完善劳模政策,提升劳模地位,落实劳模待遇,每年组织省部级劳模和股份公司级劳模参加上级组织的疗休养或研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保护。司认真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积极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另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务工管理。公司督促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其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积极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督促分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公司加强劳务工现场操作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劳务工参与各类技能大赛和练功比武,积极开展劳务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优秀劳务工特别是优秀班组长转录工作建立健全党群工作协理员制度,指导作业层队伍建立党群组织,深化农民工“五同”管理,加强企业文化融合。推进农民工之家、农民工服务站建设,畅通劳务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劳务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集体合同。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项目部要参照本合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签订共保合同或协议,实现员工权益维护的具体化。项目部共保合同或协议应包括股份公司、二三级公司《集体合同》的核心条款和本项目的年度目标、落实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和职代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每年对本合同履行情况开展1-2次的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于下年度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切实加大集体合同的履行力度,建立问责制度,将员工上岗率、劳动报酬、薪酬发放、保险福利等核心条款细化为具体考核指标,体现在相关管理制度中。集体合同履约情况应纳入所属成员企业业绩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优秀企业和“四好班子”评比以及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切实提高集体合同履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公司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登记,若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公司、公司工会联合行文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合同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集体合同生效前一日。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的签约代表如有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工会和甘肃省总工会各一份。

  附件:1. 2021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 2021年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附件1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和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认真贯彻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女职工工作的指导意见》、股份公司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指导意见》,紧密围绕企业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优化女职工发展环境,促进女职工平等享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条  公司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公司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职业发展、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重视和加强女职工工作,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女代表所占比例,公司各项综合性评比表彰中女职工所占比例应与其占比相符合。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第七条  公司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产假、哺乳等情形,影响女职工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保障依法生育女职工的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第九条  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合法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享受产假18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公司不再支付产假、护理假工资。

  (五)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七)女职工单位所在地对生育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经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公司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四条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推广“母婴关爱室”建设。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3个月到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支付。根据实施两孩政策后女职工队伍的变化,加强对孕期妈妈的特殊关爱服务。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司应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每月向女职工发放80元的卫生费;每年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费或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要积极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含内退)妇科体检和妇科“两癌”筛查。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各地方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

  第十九条   国际劳动妇女节,公司应按规定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法参与公司制定和修改与女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全过程,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公司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二条  每年《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本合同履行情况,并向职代会报告;适时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进行通报,及时研究女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解决措施。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生效后,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1,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经公司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本合同生效起止时间与公司《集体合同》生效起止时间相同。  

  

  附件2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方(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会)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公开、公正协商谈判,订立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本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商确定本年度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增长比例。

  2021年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比2020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不低于7%。

  (二)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按“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区域指挥部、联络处、专业分公司暨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市环人[2019]161号)中规定,以职工本人岗位工资部分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小时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职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三条  乙方职工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上述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第四条  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是另外增发的,不含已支付给乙方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五条  甲方每月至少给乙方职工发放一次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支付,缓期支付时间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须事先说明原因。无故拖欠,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六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

  第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企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八条  对本合同未予明确的其它事项,双方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作为公司《集体合同》的附件2,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与公司《集体合同》一并经公司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本合同生效起止时间与公司《集体合同》生效起止时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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