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度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乙方)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并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根据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提出如下方案:
(一)根据甘肃省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2015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确保员工岗位工资与企业发展速度、绩效工资与企业发展质量匹配。
(二)乙方实行计时工资的,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应按以下办法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
(1)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小时岗位工资标准150%的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岗位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日或小时岗位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三)乙方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甲方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甲方应按第二条第二款办法支付乙方工资。
第三条 按上述办法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不含支付给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月给乙方发放一次工资,不得以产品、商品等实物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公司不得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性收入,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延期支付时须事先向工会说明原因。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应按有关规定给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甘肃省最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七条 本协议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协议的,双方可协商修改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对方应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集体协商。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八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按《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集体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时,由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其他事项,双方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予明确的,应当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即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于2016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到期后九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报兰州市劳动主管部门、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工会各一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公司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公司(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