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06年3月7日第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2007年3月1日中铁一局集团二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同意修订《中铁一局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集团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企业领导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议题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总经理工作报告、改革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或否决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企业改制、重组和破产时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以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听取和审议“三不让”承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 4、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集资、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5、评议监督公司领导人员(由公司在册职工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测评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人员,可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执行总公司有关规定;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有效票(含弃权票)四分之一的领导人员,可建议免去(解聘)现任职务。 6、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7、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加强职工培训、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安全生产、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 第九条 大会工作机构要发动和组织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提案,经主席团审定后,也可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主要包括:集体合同草案、福利费使用方案、重要奖惩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等事项,以及主席团确定的需无记名投票表决的议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的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数额按集团公司职工总数5‰的比例分配,由下一级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按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等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50%;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等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子(分)公司一级的单位,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35%以上;一般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等领导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内退)、入学、长病、离岗(包括提前离岗)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领导人员调离领导岗位,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或若干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正、副团长,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是职工代表的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团长候选人。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对企业经营情况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决定权、监督权。 2、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巡视检查活动。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民主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4、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评议、监督。 对在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业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和建议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集团公司工会提名,征得党政领导同意后,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应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推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换或者罢免,并按规定补选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比例应在40%以上。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15%;子、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主席团成员由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不设主席团的单位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职代会设立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即:工资福利委员会、提案审理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建议名单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成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基本任务是:预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劳动保护、《集体合同》,并将有关情况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答复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并向职代会报告;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办理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涉及职代会职权范围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集团公司工会召集职代会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党委领导下,组成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定大会议题,安排大会议程,征集代表提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按期完成大会的筹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应将大会议题、日期、议程、票决内容等事项,以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在5日内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会议召开后15天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结果报上一级工会。 工作报告和提请职代会审议的重大议案(草案)应在大会召开前20—15天分发给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由工会汇总反馈。 3、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征求意见。 4、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于会前20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民主评议和测评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程序: 1、由公司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作工作报告和相关议案的报告。 2、组织职工代表分项讨论和审议大会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形成大会决定、决议或倡议。 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的意见,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属于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有关议案,对审议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有关部门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于审查同意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4、领导人员进行大会述职;组织职工代表实事求是地对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向大会作测评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人员转达评议意见。 2、审议通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3、大会闭幕后,要向全体职工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大会的各项决议、倡议。各专门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案的征集、处理和落实情况应及时向职工代表反馈。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工会。各级工会负责本级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织提案征集,负责监督提案的审理和落实;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 组织职工代表和专门委员会巡视检查、调查研究,向公司领导和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集体合同的落实;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厂务公开等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管理职代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工作的档案资料。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职工基本都加入工会的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职工代表同时也应是会员代表。 第七章 项目部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 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一般应召开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30%;5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职工参加的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会议召开时间:工期半年以上的项目部,每年召开一次;工期半年以下的,可自行决定召开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或采取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会议的主要议题:项目经理工作报告;四金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评议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要围绕生产经营,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持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努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和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程序比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实行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可采取职工大会、公开栏、橱窗、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项目部的重要事务。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机制。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厂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职工大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对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职代会决定的,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一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集团公司二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职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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