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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06年09月12日  来源:  作者: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 阅读:  字体:
    

中铁一纪[2006]6号


关于印发《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纪委:
  现将《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八日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依据集团公司安委会或上级安委会及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对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1.3 查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 受理

  2.1 集团公司安委会或上级安委会及政府安监部门,对安全质量事故做出“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纪委监察部。
  2.2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追究案件,由案件审理处直接受理。
  2.3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追究案件的证据材料,由案件审理处通过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或保管事故档案的单位,按照纪检监察办案要求复制获得。需要补证的,由案件审理人员负责补充取证。

  3 处分

  3.1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政纪处分批准权限,提交有关会议作出处分决定。
  3.2 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4 附则

  4.1 办理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案件,纪委监察部、安全质量监察部、人事(干部)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4.2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参照执行。
  4.3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4.4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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