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铁一纪[2006]6号 关于印发《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纪委: 现将《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八日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生产安全质量管理,落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1.2 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依据集团公司安委会或上级安委会及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对事故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1.3 查办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 受理 2.1 集团公司安委会或上级安委会及政府安监部门,对安全质量事故做出“调查处理意见(批复)”后,由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及时通知纪委监察部。 2.2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追究案件,由案件审理处直接受理。 2.3 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追究案件的证据材料,由案件审理处通过安全质量管理部门或保管事故档案的单位,按照纪检监察办案要求复制获得。需要补证的,由案件审理人员负责补充取证。 3 处分 3.1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的,按照政纪处分批准权限,提交有关会议作出处分决定。 3.2 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4 附则 4.1 办理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案件,纪委监察部、安全质量监察部、人事(干部)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 4.2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参照执行。 4.3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4.4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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