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工委): 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对认真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重申并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要求,公司党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中铁一党办[2004]86号)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关于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要求,根据陕西省纪委、中国中铁股份公司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如: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与本企业业务相同、关联及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向这些企业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业务范围或经营的企业采购物资设备或租赁设备;违反规定使用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劳务队伍;收取贿赂;违反规定出借企业资质等)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以各种名义参与赌博活动。 四、不准设立“小金库”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分钱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六、不准要求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接受下属单位、部门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类费用等)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八、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从业的礼金、礼品及宴请。 九、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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